2015年5月,庞某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客户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庞某管理股票账户并买卖股票,收取账户管理费20万元,管理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庞某股票账户亏损80多万元。
经与庞某代理前谈话,结合已有证据材料,经研究发现,该公司没有取得证监会批准,不具备进行公开证券交易资质,故认为《客户服务协议》无效。因此,提出按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
2017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客户服务协议》无效,该公司向庞某退还客户服务费20万元,赔偿账户全部直接损失。案件处理结果达到委托代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