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方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xx。
原告方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常年分居两地,现已分居三年有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一、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