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
被告:方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货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3日为31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9年开始向被告采购月饼,2021年7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下单采购美心月饼、流心月饼150箱,双白月饼20箱,价款共计516200元。原告按照约定先行支付了货款516200元,但是被告仅发货了流心月饼150箱,剩余20箱双白月饼未发货。2021年9月16日双方在微信中确认被告将20箱双白月饼货款75200元返还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22年1月31日返还了15200元,剩余货款60000元截止至开庭之日尚未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了货款,被告收到货款后应依约向原告发货,但被告未向原告发送价值75200元的双白月饼,理应向原告退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到期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逾期付款,应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货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方某某承担。原告已预缴的,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9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