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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律师
郭兵律师
甘肃-酒泉
主任律师

杜XX涉嫌故意伤害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1-04-29|人阅读

XX涉嫌故意伤害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有一点内容请法庭在认定事实方面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XX本案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XX一定的责任。根据侦查卷第40页侦查机关对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当时双方因为水淹地多记时间的问题,杜XX和郭XX在会场开始吵架,越吵越厉害,双方开始互相骂脏话,相互撕扯,到文化室门口互相用拳头朝对方身上乱打,根据侦查卷第44页侦查机关对XX的询问笔录可知进到文化室后郭XX与杜XX互相抓着对方的衣服推搡对方,两人在推搡的过程中杜XX把郭XX推倒在地,郭XX倒地后杜XX也倒地压在了郭XX的胸部,根据侦查卷第36页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在杜XX打被害人时,被害人也用拳头打了杜XX几下,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XX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人之一,本次事件双方都有过错。本案不应当由被告杜XX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郭XX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量刑方面:

二、本案被告人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在案发后,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时能够积极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应当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本起伤害案件系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因此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酌情对被告人的处罚。

4、被告人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有明显的后悔心态,本人也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理

5、被告人XX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XX长治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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