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托娅律师
托娅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3-04-03|人阅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亿利达大厦****A13,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永新汇**5096。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杨**的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没有调查清楚双方之间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程度及深圳**公司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就判决深圳**公司向杨**返还全部已付合同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则。深圳**公司已完成了对《消***游戏小程序开发》的整体架构设计、数据库搭建、游戏核心玩法设计等事项,该款游戏己经具备体验功能,完成部分占《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的60%,由此杨**应当支付深圳**公司总合同款60%的费用。合同总价款为83888元,杨**第一期已支付50333元,所以深圳**公司无需向杨**返还任何款项。

  杨**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公司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无法完成服务内容,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深圳**公司在原审中尝试把无法完成服务的责任推卸给杨**,但因无证据证明失败。深圳**公司已告知该公司无能力完成开发,且愿意退款但提议分期退款。(二)按照涉案合同签署的需求清单,深圳**公司未完成其中任何一项需求的开发。

  杨**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公司全额退回杨**已缴的部分软件开发费用,并按照合同赔偿毁约金,即已缴费用的10%,共计55366元。事实和理由:深圳**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收取杨**软件开发预付款50333元,无法于合同约定66个工作日交付合同约定的开发需求中的任何内容,并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协商无果,对杨**造成损失。

  深圳**公司在原审答辩称:1.杨**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已完成开发的90%以上,迟延的主要原因是软件所需资料深圳**公司未全部提供,深圳**公司未配合及时;2.我方在4月份时还在积极推进软件开发工作,杨**并未给我们任何正式通知及理由,就单方面要求我方退全款并赔偿;3.已完成后台系统设置等模块开发,页面元素已按要求原稿完成,小游戏与服务器交互的api已完成。杨**诉我方单方面造成项目延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记载,2018年12月3日,杨**(甲方)深圳**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消*乐游戏小程序开发”的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消*乐游戏小程序开发需求规格原型说明书》(由乙方提供,且需详细到每一功能模块)并确认UI设计后6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发工作,若该项目出现功能模块不清,以及存在技术难点需要时间沟通,则沟通时间不计入项目工期;项目总开发费用(不含税)83888元,甲方向乙方分三期付款,分别为60%、30%、10%,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一期款50333元,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手机端微信小程序初验版,确认版本功能无误并签订《项目初验确认书》之日起24小时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25167元,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定稿的产品安装包并书面签收《项目完工确认单》之日起24小时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三期费用8388元;若开发逾期超过25个工作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收到款项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深圳**公司确认合同约定内容,但主张项目延期责任不完全在深圳**公司。

  杨**提供的招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杨**于2018年12月4日向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转账50333元。深圳**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杨**提供与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9年2月27日,张**称“测试版还在开发”;2019年3月8日,杨**称联系不上深圳**公司的项目经理伟豪;2019年3月12日,张**称“卡在算法上了,按照善允的说法还要半个月”;2019年3月23日,张**告诉杨**,深圳**公司的开发人员善允去了别的公司,自己也联系不上善允;2019年3月29日,张**告诉杨**仍然无法联系善允;2019年4月11日,杨**告知张**收到善允提供的链接,但登进去与开发项目没有关系;2019年4月26日及30日,张**称无法联系到善允;2019年5月6日,杨**告知张**项目宣布不用做了,要求本周四前退款;2019年5月17日,杨**告知张**就软件开发的事情已经向法院起诉;2019年5月18日,张**告知杨**其公司艰难,不是不负责,也不是不肯退款,可根据现有实际情况按月退给杨**;2019年8月11日(法院先行调解无果后),张**向杨**催要二期款。深圳**公司承认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是杨**没有提供配合造成的项目延期,延期不是深圳**公司单方责任,而是双方均有责任。

  原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项目已延期,杨**主张已全部交付项目所需资料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交付测试版,杨**主张2019年5月6日的微信聊天内容已表示杨**通知深圳**公司解除合同。深圳**公司称项目第一次延期是因为杨**提供资料不全、无证据证明第二次延期是因为深圳**公司的技术人员离职,深圳**公司不认可杨**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称在继续开发涉案项目,深圳**公司主张应以其得知杨**起诉深圳**公司的时间来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应向深圳**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接受工作成果,深圳**公司应为杨**开发涉案项目软件并向杨**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依照合同约定,杨**已依约支付深圳**公司第一期合同款50333元,此后深圳**公司应当向杨**提供手机端微信小程序初验版,杨**再进行后续付款,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公司从未向杨**交付过手机端微信小程序初验版。深圳**公司亦承认项目延期,并主张造成延期的责任在双方,但通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延期的原因是深圳**公司技术人员离职,而不是深圳**公司主张的杨**提供资料不足,深圳**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提供资料不足的具体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杨**提出补充相关材料或要求项目延期的意思表示,故深圳**公司抗辩因杨**提供资料不足造成项目延期的事实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多次催促后,深圳**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间内完成交付,故杨**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杨**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微信向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项目不用做了,并要求退款,应视为杨**要求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至此,双方签订的《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依法解除。深圳**公司未交付任何成果,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杨**要求深圳**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50333元并支付10%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合同款50333元,并支付违约金50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15元,由深圳**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深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证据。

  证据1:游戏后台逻辑、算法源代码(重点部分),证据2:服务端(前端)源代码(重点部分),证据3:客户端(后台)源代码(重点部分),上述三份证据拟证明:深圳**公司已经完成大量的工作。

  证据4:视频试玩游戏,证据5:游戏截图及功能(部分),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涉案游戏已经具备试玩功能,核心工作及重点工作已经完成。

  证据6: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的技术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杨**也有过错,其负责将UI设计稿等资料交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按照其要求制作在游戏中,但杨**至今未能将UI设计稿全部交给深圳**公司。

  证据7:合同,拟证明:UI设计部分应由杨**提供。

  杨**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杨**未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3的内容未显示所涉源代码为涉案游戏的源代码,且证据3显示的日期2019年4月11日不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是深圳**公司单方提交的视频且涉案游戏的制作时间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的内容未显示所涉截图为涉案游戏的截图,且证据5显示的生效时间2020年7月2日、失效时间2020年7月31日、添加时间2020年7月2日等日期均不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显示,杨**于2019年1月19日发信息“游戏中UI已上传”,深圳**公司程序员答复“收到”,由此可见,该证据的内容不能达到深圳**公司关于杨**未将UI设计稿全部交给该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7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深圳**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涉案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案由确定的问题。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涉案合同名称为《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为“消*乐游戏小程序开发”,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一方提供开发费用,另一方开发游戏软件。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不准确。

  关于深圳**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深圳**公司原审提出,该公司已完成开发的90%以上,深圳**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完成部分占《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的60%,可见,深圳**公司关于完成涉案游戏程度的主张自相矛盾,这是其一;其二,深圳**公司上诉提出,其已完成了对《消*乐游戏小程序开发》的整体架构设计、数据库搭建、游戏核心玩法设计等事项,该款游戏己经具备体验功能,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以上主张,更何况,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深圳**公司从未向杨**交付过涉案游戏的初验版;其三,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涉案软件开发延期的原因是深圳**公司技术人员离职,而不是朗丰未能提供UI设计稿。据此,深圳**公司在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内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深圳**公司经杨**多次催告仍未交付涉案软件,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杨**向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项目不用做了并要求退款,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据此,双方签订的《消*乐游戏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已经于杨**的通知解除之日即2019年5月6日依法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深圳**公司未交付任何成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法院对于杨**要求深圳**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50333元并支付10%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15元,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楠

  书记员: 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3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记员: 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违约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合同款50333元,并支付违约金5033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违约责任的认定

  裁判观点

  软件开发方未交付任何成果,构成根本违约,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软件开发方返还已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注:文章中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前已失效,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