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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柳斌律师
黄柳斌律师
广西-南宁
专职律师

患儿重症肺炎死亡案

民商法2022-03-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患儿,男,39天,于2011年4月30日因腹胀4小时到被告广西某医院急诊科治疗,查体:哭闹、反应尚可,腹胀,双肺呼吸音稍粗,肛门指诊无血便,B超示肠腔积气,腹部平片可疑左上腹包块,经初步检查后,考虑腹胀查因:腹部包块?为进一步诊治入被告医院住院部。患儿影像检查报告单:检查部位:上腹部、中腹部,检查所见:腹部肠腔内可见大量积气,未见液平,腹腔内未见明确肿块影,双肺各叶可见斑片状模糊影,诊断意见:1、肠腔积气较多,请结合临床。2、双肺炎症。当日23:40患儿行CT检查后,出现口唇发绀,反应差,送入PICU抢救。23:44诊断:重症肺炎、中毒性肠麻痹,病情危重,转PICU生命支持。患儿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5月1日5:28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后认定患儿符合间质性肺炎并透明膜形成、肺出血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律师观点】

患儿家属委托后,经分析患儿病历和尸检鉴定意见,主办律师分析认为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对患儿病情认识不足,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患儿病情的危重性。

2、病历书写不规范。

3、对患儿护理监护不到位。

4、抗感染治疗力度不足。

5、重复用药。

【鉴定意见】

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方的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考虑为次要。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医院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应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患儿死亡的损害结果,被告应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患儿入院时1月大,由于婴幼儿呼吸系统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及防御功能尚未充分发育,使得其容易发生肺炎,并且比较严重。据相关文献报道,2010年全球5岁以下儿童死亡760万人,其中64%为感染性疾病,肺炎死亡率为14.1%,与早产儿并列为儿童死亡第一位原因。本案中,患儿入院时已存在多见于重症肺炎时发生的消化道症状,医方关注不够,未进行全面鉴别诊断,对重症危重患儿的早期识别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患儿病情的危重性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最终导致患儿损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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