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与被告重庆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线路在线监测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线路在线监测系统,价款为人民币849132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254739.6元;货到验收安装调试完成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即424566元;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806675.4元;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了货物——线路在线监测系统,且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于2018年2月21日质保期满。但被告至今仅支付654739.6元,尚余194392.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拒不支付。
代理工作:
尹律师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分析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锁定证据链。通过相关证据材料来予以证明买卖合同事实、买卖合同金额、调试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完毕、质保期开始时间等,并在诉讼过程中同被告、法官进行沟通,在庭上积极举证。
代理结果:
通过尹律师的代理,被告在本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向原告支付了151938.4元。被告不认可质保期满之事实,经我所律师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最终判决:被告重庆市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2454元。
律师意见:
对于有质保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除要仔细审查买卖合同,了解货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质保期限等重要问题,还要收集证据来予以证明质保期起止日期,从而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