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李淼
当事人:池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8日6时25分许,被告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十区北口外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坛大队做出NO.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
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伤情为胫腓骨骨折(右),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事故车辆,经倡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博大鉴定中心诉前鉴定伤残一个十级。通过充分的准备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9万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