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案情简介
2019年6月4日10时50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周十中北侧路口,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EF***小型轿车由北向东左拐弯行驶,原告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PH***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原被告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经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经诊断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左腓骨小头骨折、左外侧副韧带损伤等。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精神损失。
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后,经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最终调解获赔20万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
一、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赔偿石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9708.68元;
二、张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前给付石某某鉴定费3400元;
三、三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