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7 )川0107民初6893号
原告:四川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x号1栋2单元XX层。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XX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XX玉马材5组。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气公司)与被告四川新XX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XX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XX电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6日起以xx为基数按每天百分之二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购销合同关系,2016年1月6日双方通过扫描并用qq传送的方式签订《应急电源EPS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交付、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付款,现尚欠xx元被告新xx电气公司未作答辩。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合同(扫描件入 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2.承诺函(扫描件),拟证明被告欠款金额。3.发票签收确认单,拟证明原告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4.售后服务确认回执单,证明原告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5.视频两份,内容为-IALE-1和-IALE-8设备正常运行,原告到合同约定项目地点拍摄,证明原告为被告安装的设备现在已经投入使用。6.配线箱系统图(打印件),内容为设备型号-IALE-1和-IALE-8的图纸,原告称该图纸系被告工程部通过邮箱向原告发送,设备型号是唯一的,该证据与证据5一并拟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出售安装消防设备,并且消防设备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审查认为,合同及承诺函虽为扫描件,但内容与发票交付确认函载明的事实相互印证,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虽无证据证明售后服务回执单的签字人员身份,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视频、图纸等证据,综合案件其他证据,本院对原告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2o16年1月6日,电源共37套,总价xx元。合同签订时付3万元定金,供货16台应急电源再付xx万元,共余下21台应急电源柜,供货后7日内50%,,内付清余下5%。安装完毕后再付全款15%,验收合格后7日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应每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额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确认截止2016年10月21日,所有项目余款共计xx元,承诺2016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款项(不含质保金),xx元支付原告。质保金xx元与通电验收合格7日后支付原告。《承诺函》备注货物及人:员应于2016年10月22日9点前凋往现场并及时安装调试;原告应于被告付款前将所有发票开具号交与被告,满足以上两点,承诺函生效。原告认可出具 《承诺函》后被告支付货款xx万元,2o16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发票签收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出具发票19份,金额xx元。另查明,原告己交付合同约定设备并履行按照调试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应急电源(EPS)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尚欠货款xx元(包括质保佥)未付,付款条件成就,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从送货之日2016年11刀6日起,按每日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主张显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起止时问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安装调试完成的具体日期,本院酌定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新xx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趋三日内向原’告四川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x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1日起,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xx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四川xx电气有限公司负担xx元,由被告四川新xx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律师点评: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是本属实的基本事实,由于被告不予以出庭,完全需要原告的证据加以支撑,成为了本案的难点。完全依靠证据定案时,案件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全部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明锁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