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养父与养女约定养父单位增配给养女的承租人未养女的房子与养女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互换,十几年后养女并未将商品房过户给养父,养父起诉到法院要求养女将商品房过户给养父,养父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本案中卞律师代理养女一方。
二、律师分析
首先,虽然公租房是从养父单位增配的,但是增配原因是“女儿大了,住房困难,故增配”,且承租人也是养女,后该增配房屋动迁后获配的公租房承租人亦是养女。因此该房屋的使用权人及其他权益人是养女,养父将公租房理解成自己的是错误的。
其次,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承租人为养女,后该房屋动迁后取得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承租人亦为养女,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养女购买的商品房,因此,本案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严中路房屋与德州XX房屋的产权对调,于养父而言,并无给付相应对价,协议性质不能认定为互易合同。
再者,即使从赠与关系的角度而言,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养女在一、二审中均明确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故仅依各方当事人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因此养父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
故本案一审浦东法院判决养父败诉,后养父上诉到上海一中院亦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