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人A借款60万元给男方B,由男方投资给案外人C,债权人A和男方B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由案外人C使用,后男方B逾期还款,债权人A起诉到法院达成调解,但男方B仍未按照法院调解书履行,债权人A申请强制执行,男方B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后债权人A遂另外起诉男方B的前妻D,主张借款是男方B和前妻D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男方B与前妻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协议书》中已注明“本协议借款由案外人C使用”,且债权人A未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上述债务的发生系基于男方B和前妻D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上述债务系用于男方B和前妻D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债权人A主张前妻D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