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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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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19-04-25|人阅读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00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货款156040元。但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应当被撤销,因2015年1月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西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已认定关于被申请人的货款156040元,由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赵晋退赔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赵某利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被申请人的货款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并承担退赔犯罪所得,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再向被申请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为此,向法院提交(2014)杭西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12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将本案提起再审。 经本院审查查明,业已生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已确认被告人赵某在签订合同中,骗取本案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6040元的犯罪事实,并判令对查封在案的被告人赵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发还被申请人等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已对本案涉及的申请人欠付货款作出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对本案裁判效力具有直接法律影响,有必要对本案提起再审,就欠付货款事实、返还责任等争议重新查清判明。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海民初字第120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律师案件点评: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刑事判决对民事案件裁判具有直接法律影响,就应该充分查明事实,然后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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