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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珍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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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该被追偿?

婚姻家庭2020-08-14|人阅读

案例三:夫妻分居期间,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该被追偿?

案情经过:

原告:女方;

被告:男方,我方当事人;

20153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54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62月,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65月,原告生育一子;

201612月,因夫妻矛盾趋于激烈,被告独自搬离婚房;

2018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除要求分割财产外,还要求被告承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20194月,法院判决离婚。

争议焦点:夫妻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是否视为未尽抚养义务?

原告称,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未曾给过家庭生活费,被告作为婚生子某豪的父亲,未做到父亲的抚养义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12月起,以每月8000元的抚养标准,截止起诉时,合计24个月共192000元的抚养费。

律师思路:

1、 综合全案,我方律师认为,被告虽然搬离家庭独自外出租房居住,但不认为被告全然切断与家庭的联系,本案中,被告在外居住的时间里,仍然每月按时偿还19000元的房屋贷款,并且被告每月还需偿还车辆贷款4000元,以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被告仍在履行家庭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2000元的抚养费,忽略了被告的其他付出,割裂了家庭生活的整体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房屋贷款及车辆贷款与抚养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但房屋和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分居起,在未享有房屋居住权和车辆使用权的情况下,仍每月承担房产及车辆的义务,原告在此期间,实际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车辆的使用权,故综合考虑,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计192000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原告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之间的关系而消除,父母应当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责任。

夫妻分居期间,未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但本案中,房屋与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产生的房屋贷款和车辆贷款,双方均有义务偿还。被告自分居起每月按时偿还合计23000元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被告在未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履行了夫妻贷款的还贷义务,虽然抚养费和偿还贷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但均属于家庭生活支出的组成部分,原告不应当完全割裂被告对于家庭生活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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