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非法采沙被行政机关处罚,周某认为刘某等在他南四湖水池内采沙,造成其围坝破坏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超出诉请判决刘某某等承担70余万元。
二审律师阅卷后,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且也存在他人损害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的鉴定请求及程序均存在问题,故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审律师的观点,案件被法院发回重审,刘某某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