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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祖军律师
万祖军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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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报实销无罪案

刑事辩护2022-05-17|人阅读

1、2014年12月间,刘XX另案处理)以其妻弟殷某名义注册深圳市xx通互联网金融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通公司)。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刘XX、朱XX、杨XX(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以xx通公司为平台从事传销活动,并通过他人先后制作了交易网站,制定了网站交易“承兑币”的相关规则,以向会员提供八种不同级别“承兑币”矿机租赁服务使会员获得所谓挖矿静态收益的“承兑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至少缴纳最低级别的矿机租赁费用取得会员资格,人为设定网站系统内所谓“承兑币”实时价格,用于确定参加者加入会员时购买“承兑币”支付的费用、会员收益“承兑币”向公司兑换变现的价格。参加者购买相应级别会员账户所需数量的“承兑币”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的会员,并获取新发展会员充值金额的15%作为直推奖励,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会员充值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会员分为矿工、矿主、县区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等身份。刘XX、朱XX、杨XX通过举办启动大会及各种宣传活动发展会员,招募被告人朱x担任辽宁、江苏的省代理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会员,被告人马XX负责对会员进行宣传、培训,被告人巩X负责“中国xx通”网站平台的后台技术网络支持。截至2017年2月25日,该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累计发展传销人员3779人,涉案金额3500万元。

2、辩护人提出以下观点:该组织层级是否构成三级,有待认定,不构成传销罪;2、巩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关于量刑:1、巩某系从犯、坦白;2、巩某只是从事技术工作,而起诉书指控的该组织在全国各地累计发展传销人员共3779人,涉案3500万元,该人数和金额不应当作为巩某的量刑依据;3、巩某本身也是受害者;4、巩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巩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巩某无罪,即便判处刑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3、本案发生在江苏徐州,在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辩护人认为不构成三个层级,不构成传销,如认为三层超出国民理解认识,属于类推解释。公诉人认为我们请示了南京检察院,认为构成传销。最后法院认定传销,但属于实报实销的无罪,在关押被告人一年三个月的前提下,判处了一年四个月,被告人26天后被释放。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辩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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