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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权律师
林永权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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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立案审查是否能成为他案中止审理的情形?

合同纠纷2020-05-24|人阅读

再审立案审查是否能构成他案中止审理的情形?

摘要: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出发,认为当事人即便申请再审,都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更遑论会影响他案的审理,故认为福建某投资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案件事实】

福建某投资公司系经工商注册登记以置业、房地产业、基础建设业、市政工程业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24日,福建某投资公司、陈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377534)(含附件),约定陈某向福建某投资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28.6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2.2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面积6.39平方米,总价款40万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5月12日,福建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尚欠购房款20万元为由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尚欠购房款2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闽052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驳回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建某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6)闽05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付清购房款,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陈某提供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福建某投资公司就该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签收福建某投资公司提交的材料,尚未正式受理再审申请。案涉商品房所在小区已有业主交房入住,部分业主已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案涉商品房现尚未交付,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陈某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福建某投资公司立即向陈某交付房产;二、判决福建某投资公司立即与陈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福建某投资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陈某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法院认定其已付清购房款,陈某请求福建某投资公司履行交房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福建某投资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支持陈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福建某投资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收件清单》各一份,可以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2016)闽05民终3815号福建某投资公司与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但福建某投资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是其已就本院(2016)闽05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该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看,福建某投资公司虽已就本院(2016)闽05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其申请再审的行为不能停止该判决的执行,因而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不予中止本案审理并无不当,对福建某投资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审理系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福建某投资公司虽于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只是表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院(2016)闽05民终3815号福建某投资公司与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而该案件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非尚未审结的案件,故福建某投资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陈某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系福建某投资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一审判决福建某投资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福建某投资公司就另案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是否构成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一审未明确说理,仅“福建某投资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不足”,难以服人。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出发,认为当事人即便申请再审,都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更遑论会影响他案的审理,故认为福建某投资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福建某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福建省高院已对(2016)闽05民终3815号生效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但未进一步实质处理。故驳回了福建某投资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对于申请再审,法院立案审查是否构成中止的情形,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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