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
河南-郑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法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应该由谁来还?

民间借贷2019-04-25|人阅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双方当事人均明知借款用于单位、且实际出借方和借款方均为企业的,应当由企业还是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

被告:王某

原告某系甲公司(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系乙公司(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2015年8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1400套产品,每套单价7500元,合同总价款1050万元,合同的预付款为总货款的50%(即525万元),另50%待交货后付清。同年9月2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付款通知》,要求乙公司付清购货欠款218万元。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某提出借款218万元,并向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先生现金贰佰壹拾捌万元整,借期10天(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借款人以在乙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请借款方代为向丙公司支付。为履行借据,甲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丙公司支付了218万元,付清了乙公司欠丙公司的货款。同年11月9日至15日,乙公司分三次向甲公司付款720万元。其中第一次支付220万元(含218万元借款),后两次各支付250万元预付货款。银行《电汇凭证》载明的付款单位是乙公司,收款单位是甲公司。2016年2月7日和4月3日,甲公司分别向乙公司出具一份销售合同催款函,确认截至2016年2月7日收到乙公司汇款502万元,尚欠23万元应付款。但直至原告起诉,乙公司尚未付清此款。2017年9月19日,某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据等证据起诉了王某

【判决结果】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14元,由原告某负担。

【本案结语】

被告王某向原告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实。虽然借据载明王某向某借款,但由于双方均为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根据李某提供的丙公司的《付款通知》可证实,某对王某的借款用于乙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明知的。在王某出具借据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正在履行。甲公司向乙公司催付23万元应付款的行为,实际上已认可本案诉争的218万元已由乙公司偿还的事实。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间拆借资金引起的纠纷。至于甲公司主张的23万元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应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解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砍头息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基本案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吴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14日,吴某以李某账
#民间借贷
人看过
砍头息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借款续期
前期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如果新的借条本金对应原借条的本息则存在复利问题,民间借贷通常不允许约定复利,但是复利情况下的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可以认可其
#民间借贷
人看过
民间借贷借款续期
仅凭录音不能单独证明存在砍头息
实践性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特征,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款项交付行为是产生借贷关系的关键环节。提供的证据应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实
#民间借贷
人看过
仅凭录音不能单独证明存在砍头息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苏某在赵某处借款25万元未偿还。双
#民间借贷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运营谁来还款
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行为。隐名代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当时,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的,
#民间借贷
人看过
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运营谁来还款
夫妻分居时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就无需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基本案情】
#民间借贷
人看过
夫妻分居时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