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
河南-郑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忠诚协议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离婚2019-05-21|人阅读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基本案情】

原告 周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余某

周某、余某于200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夫妻名下共有若干房产和车辆。20073月2日某与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周某余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2年2月12日晚余某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称周某余某处于半离婚状态,而且周某知道其在外还有一个女朋友。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余某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过程中,陈某某抗辩主张该《协议》为杨某某逼迫其所签订,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撤销该《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一、准予周某余某离婚;二、周某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某所有,其中未还按揭贷款由某负责归还【律师解析】

本案中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其可以证明余某出现了协议中约定的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余某虽然主张《协议》是被迫签订的,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周某与余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周某与余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