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方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公司、乙保险公司
2017年8月23日5时30分,戴某驾驶A小轿车,与行人方某相撞,造成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为:经协商,由公司方承担该事故80%的所有经济责任,方某承担该事故20%的所有经济责任。在当事人签名处有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职工“程某”、“李某”的签字。事故发生后甲公司积极支付方某的医疗费。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答辩戴某不是其公司员工,甲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答辩,戴某没有出租车营运资格证件,保险公司免赔。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乙保险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某187834.12元。二、被告乙保险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甲公司48525.88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戴某没有出租车营运这个证属于商业保险免赔的情形,经过律师对材料的把握与论证,排除了该条件的成立,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保险部分负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程度的权益。
【本案结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足够的资产进行恢复治疗,但是对于责任方,往往不愿负担该笔资产,抱着能拖就拖,能减就减的态度,极大的消耗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以及财富积累。及时委托律师,能帮助当事人,尽快获得相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