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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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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拖关系找人让孩子上学事没办成钱能退嘛

合同纠纷2024-04-19|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236月底,原告A某为女儿能被心仪的大学录取,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B某B某自称拥有强大的人脉关系,能够通过熟人托关系确保学生就读名校。得到B某承诺保证能进入某大学后,双方约定,A某支付“委托服务费”16万元。若未被录取,除2万元“特殊费用”不退外,其他费用全退。当日,A某支付给B某11万元,双方就此建立了口头委托合同关系。

  不料,B某在收到A某支付的款项后,不仅迟迟未能完成约定的委托办理事项,还先后以能介绍上其他学校、需要给领导关系费等各种理由搪塞A某,要求A某继续付费。A某为女儿入学心切,便于同年8月下旬再次向B某转账10万元。此后,B某又向A某表明,办理其女儿就读某大学需要“委托服务费”110万元,但始终未办理好其承诺事项。

眼看女儿想上心仪大学的梦想一天天化为泡影,A某突然醒悟,多次要求B某退还收取的钱款,但B某一直拖延拒付。无奈之下,A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某返还21万元。

争议焦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A某、B某为了A某之女入读某大学的相关事宜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在确保录取进入该校的情况下总服务费为16万元。然而,B某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向原告表示需要通过找关系、给相关领导支付关系费的方式才能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另外还表示需收取包括支付相关领导关系费在内的服务费高达110万元。B某以不正当手段为他人办理高考录取大学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始即不受法律保护。被告B某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原告A某是在明知B某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录取事宜,仍继续委托,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此A某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酌定其按2万元承担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B某返还学生家长A某“委托服务费”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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