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于2017年5月入职XX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王某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保证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与本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但是协议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王某离职后入职DP公司,但是该公司没有与XX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在向XX公司提出竞业限制补偿金被拒后,便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主张支付补偿金。后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要求XX公司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X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补偿金,XX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那么,根据案例分析,我们来回归问题,没有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是否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答案是否定的,经济补偿条款并非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单方免除自己的条款部分对员工不产生拘束力,王某仍然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新兴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的行为,致使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新兴公司拒不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王某也可以主张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在这里要给用人单位几点建议,第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签订的时间最好选择在员工入职时,在员工离职后,再要求员工签署,考虑到不能更好的去找下一份工作,对未来的影响比较重大,员工不一定会签这个协议;第二,在员工离职时,充分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若觉得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则尽快解除协议,节省公司成本;第三,同样对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就需要对协议进行一个明确而详细的约定,避免出现“漏网之鱼”;第四,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要明确约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参考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该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