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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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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刘某峰与潍坊某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9-03-26|人阅读

2014年4月,原告刘某峰在“工艺品博览会”购买红木沙发一套,该展览会是被告三北京某展览公司租用被告二潍坊某国际展览公司场馆,搭建展台用于举办“工艺品博览会”,租用场馆后经对外招商,被告一济南某家具有限公司租用展位对外展出销售红木家具。原告刘某峰购买的红木家具,是与被告一济南某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后者万子沙发六件(一个三人座沙发、两个单人座沙发、两个小茶几、一个大茶几),价格500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一济南某家具有限公司即组织人员送货,但送货时缺小茶几一个,大沙发垫一个,原告先行支付40000元,约定补足欠货并交付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后支付余款10000元。但事后原告一直未能联系上被告一济南某家具有限公司,此时展会已经结束,原告多次尝试联系被告未果,且被告一交付的沙发在使用中出现裂纹等问题,原告认为存在销售欺诈,后将济南某家具有限公司、潍坊某国际展览公司、北京某展览公司起诉至潍坊某基层法院要求求返还货款400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120000元,共计160000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二潍坊某国际展览公司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并审阅本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纠纷与被告二无直接关系,被告二作为展览会场馆的出租方,只负责提供用于举办展览会的场馆,被告三北京某展览公司作为租用方,租用场馆后举办展览会并对外招商,被告一济南某家具公司参加展览并作为家具销售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告作为起诉方,必须要把握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涉案红木家具是从被告一济南某家具公司购买,第二、证明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第三、提供证据要求三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并不充分,被告一济南某家具公司承认拖欠沙发垫及小茶几,但并不承认存在欺诈销售,主张原告支付尾款10000元后补足沙发垫及小茶几。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并未委托鉴定机构做质量鉴定。本律师作为被告二潍坊某国际展览公司代理人,提供与被告三北京某展览公司签订的《场馆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二只是场馆的出租方,并非买卖当事人也并非展览会举办方。

2018年10月,潍坊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峰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原告之所以败诉,律师认为主要因以下几点。一、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一存在欺诈销售的事实。原告虽主张被告一拖欠沙发垫及小茶几,但该情形属于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可主张被告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沙发垫及茶几。原告称交付的沙发存在裂纹问题,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进行鉴定,但庭审中原告并未申请鉴定,因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一交付的沙发存在质量问题,更难认定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在认定欺诈销售过程中是非常谨慎的。二、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一种替代责任的承担方式,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服务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其中之一主张赔偿,而并非主张连带赔偿,本案原告曲解了消保法第四十三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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