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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泉律师
谭泉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陈某与陕西彬县某养殖农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9-03-26|人阅读

2014年,陈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了陕西彬县某养殖农业合作社大型沼气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分四次付款,陈某在组织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原告陕西彬县某养殖农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堪忧,负债累累,并且该合作社在支付完毕前两批工程款80多万元后,经陈某多次催要,均未能支付第三批工程款,此时,本合同项下关键机组设备陈某已按合同约定从山东寿光运至陕西彬县,为维护权益,陈某中止了工程施工,并封存了机组设备。2017年11月,原告陕西彬县某养殖农业合作社将陈某诉至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陈某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详细询问案情,反复研读证据材料,查阅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了应诉方案。庭审中,原告农业合作社坚持原诉讼请求不变更,坚持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本律师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反驳原告方的诉讼主张。庭审中,原告方准备并不充分,并且对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并不了解,庭审对原告明显不利。庭审后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本律师庭审后预计我方胜诉可能性很大。回到山东后得到彬县法院的消息,原告彬县某农业合作社申请撤诉。委托人陈某对本案代理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诉讼结果,是因为本律师通过仔细研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发现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我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前提是要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陈某从未通知过原告要解除合同。这个是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不具备,违约赔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这份施工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反而因审定不严,载明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这里,本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大额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瑕疵导致不利后果,要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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