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鄂 0116 民初 **** 号
原告陈某,女,1991 年 12 月 **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某洲区仓埠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吴某国,男,1989年4 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陵区王家河镇
陈某与吴某国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2023 年5 月 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吴某国于 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架、冷战。2022 年 2月陈某怀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陈某决定放弃孩子,孩子因此被流产。此后双方为恋爱期间的花费、彩礼又发生纠纷。2022年6月,本人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均未挽回感情。
被告吴某国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陈某与吴某国于201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 年11 月* 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时而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冷战致使矛盾加深。2022 年2 月原告怀孕后住院进行流产一事,致使双方矛盾彻底激化,陈某自4 月份出院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吴某国未接陈某回家居住。2022 年7 月,陈某诉吴某国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2鄂0116 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陈某与吴某国离婚。本院判决生效后,陈某与吴某国均未积极挽回夫妻感情,双方仍然分居至今。2023年4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陈某与吴某国依法登记、组建家庭,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但同时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能否存续的标准。本案中,陈某与吴某国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为感情维护和经济问题发生争执等纠葛对二人的感情有一定影响。吴某国与陈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孕育的子女也因为夫妻矛盾而流产。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不愿挽回夫妻感情,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某国无故缺席法庭审理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子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国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