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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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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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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生前亲属容留他人的居住权问题

合同纠纷2021-07-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1978年李某的爷爷将某房屋承租在自己名下,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北京某公司,李某的爷爷是某公司职工,后李某的爷爷搬走,承租人变更为李某的父亲,李某与其父母一家三口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05年李某的父亲去世,2007年李某的母亲与王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2月李某母亲去世,2018年12月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李某,李某要求王某从涉案房屋内搬出,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从涉案房屋内搬出,王某称李某母亲生前允诺其居住在房屋内,直到王某去世,且双方关系邻居、单位均知晓,李某也曾同意王某可以继续居住在此直到去世,先要求李某履行承诺。李某不认可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争议焦点:

1、王某基于承租人生前亲属的容留是否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王某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结果:

1、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钥匙交予李某。

2、王某自上述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月四千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上述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分析:

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等按合同约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有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王某以李某曾允诺其继续居住在房屋进行抗辩,李某不认可,且王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李某要求腾房有法律依据。

2、房屋使用费问题,王某是因前承租人的共居亲属的容留入住涉案房屋,本案之前李某未向王某明确主张房屋使用费,故本案之前的房屋使用费部分,法院未予支持。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原本可以自行居住或交其家属居住,所承租的公房被他人占用,势必会导致承租人及其家属要居住在其他房屋内,导致了其他房屋不能出租收益或增加不必要的租房开支。因此支付房屋使用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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