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闻某同学糜某多年前陆续向其借款用于投资其他项目,向闻某许诺月收益2.5%,借款初期一年内糜某尚能按照约定利息支付闻某收益。后来因为糜某投资失利无法 兑现利息承诺,闻某多次向糜某催讨归还本金,但糜某已各种理由推脱。闻某无奈预起诉追回欠款。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待委托人案情咨询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在定性上存有较大不确定。仔细查看委托人证据材料后,代理人发现此案具有较大风险:1、直接反映欠款关系的条据内
容表达上具有委托的意思,且委托人无法提供其他借款的辅助证明;2、委托人闻某和糜某大量聊天信息中显示糜某前期按期支付闻某利息,闻某催讨欠款本金时糜某并未
否 认借款性质,但糜某却在闻某催讨借款后期双方发生冲突后否认当初款项来往性质。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也为了操作两便,委托人接受律师以民间借贷起诉的
代理意见。
【审判结果】一审庭审过程中,因对当时款项来往性质缺少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撑,法院采取折衷的裁判思路,认为本案带有概况委托理财的特点,因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明确委托理财的指
示以及委托理财过程中履行及时回复的义务,对委托理财风险应由被告承担,从而支持原告追回欠款本金的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相同理由维持一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