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某、费某2016年5月28日在欲通过太仓某楼盘开盘现场欲购买房屋,销售经理吴某介绍该楼盘为“三学区”重点楼盘,非常热销。如欲购买,须支付大额定金强占先机。张某、费某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次日,吴某通知张某、费某与该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210万元。当年6月29日张某、费某通过按揭贷款付清上述购房款时发现吴某预先收取的10万元定金没有按规定上交开发公司。张某、费某经多次沟通,吴某不愿退还。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初步判定,这是一起房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以 “茶水费、选号费”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的未归入房产价款的好处费。案情及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关键证据10万元定金的收据也有初步证明材料。该类案件从民事上讲为不当得利,从刑事角度应以职务侵占犯罪论。本律师建议委托人从尽量减轻打击力度的多方面考虑,以民事不当得利追回资金即可,委托人接受该方案。
【诉前调解结果】 本案因为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判庭庭长从社会综合效果角度建议调解解决,代理人将利害关系向委托人言明后,委托人欣然接受调解意见。调解当日,房产开发公司吴某当场退还原告张某、费某9万元,原告张某、费某撤诉。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