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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缓刑--为济宁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被告人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2023-04-11|人阅读

在一起指控交通肇事罪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刑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鲁H×××**小型汽车沿济宁某路由南往北行驶到某村路口处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落地滚落入对向车道巩某某驾驶的电动轿车车下,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肇事后驾车逃逸,2018年5月26日被抓获。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122接处警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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