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开辉律师
李开辉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成功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信阳第一起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案件)

民商法2019-06-04|人阅读

1.原告罗X与被告季X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马鞍山的房屋做生意,租金为每年10000元,另原告预支下一年度租金5000元,合计15000元,原告当场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收条一张。后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协议,原告搬出被告的房屋,被告向原告退还5000元租金,并于201718日书面承诺保证三天之内退还剩余的10000元,但被告并未如约退还。201729日,原、被告双方因该房屋租金问题发生冲突,原告罗X夫妻将被告季X打伤,在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湖东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罗X赔偿被告季X3000元,原告将赔偿款押在湖东派出所,待被告将10000元房租于201738日前给原告后,将原告的赔偿款给予被告,以上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后被告仍拖欠不退还租金。

2.律师代理费原则上有委托律师一方当事人承担,在本案中被告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对承诺的一万房屋租赁费不予退还,导致原告诉讼成本增加,被告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4.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被告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原告承担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也是在最高院出台律师费可以有败诉方承当司法解释以来信阳成功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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