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育忠律师
李育忠律师
江苏-南通
合伙人律师

没有自动投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吗?

刑事2019-11-0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9日,嫌疑人冯某某与沈某某、樊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通过QQ约定至海门市某镇烧烤摊斗殴。当日晚,嫌疑人冯某某纠集了嫌疑人沈某、李某、张某等人至某镇烧烤摊,在沈某某、樊某到达后,双方以拳脚互殴,其中嫌疑人冯某某持棒球棍殴打沈某某,斗殴中致沈某某轻微伤。

2018年8月20日凌晨,沈某某因被打后报案,陈述了双方斗殴发生前及双方约定斗殴的过程,公安机关于次日传唤了嫌疑人沈某、李某、张某,因冯某某不在家,没有书面传唤,公安机关于8月27日电话通知冯某某到派出所,当日,公安机关对冯某某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9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冯某某,之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量刑建议为三至四年。

裁判结果:

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选择不归案,既然选择了投案,说明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告诫我们::当与别人发生言语冲突时,千万不要通过武力来解决问题。要冷静解决,和为贵,实在无法解决沟通解决,可以选择报警,让警察调和双方矛盾。冯某某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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