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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忠律师
李育忠律师
江苏-南通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2019-11-0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晚18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樊某(男,2001年11月16日生)在位于南通市某区某镇张某某经营的工厂车间内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两人在揪扭过程中倒地,随后韩某某用脚踹被害人樊某左侧腰腹部位置一脚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0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韩某某。期间韩某某父亲委托本人作为韩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与受害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先期支付十万元,余款十万元分两次一年内支付清,与检察院办案人积极沟通,后对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了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与检察院承办人员沟通,提交了书面意见。

办案结果:检察院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最终,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这规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告诫我们:当与别人发生言语冲突时,千万不要通过武力来解决问题。要冷静解决,和为贵,实在无法解决沟通解决,可以选择报警,让警察调和双方矛盾。韩某某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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