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运某某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对方当事人)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委托人)赔偿车辆损失费、差旅费、误工费共计280000元。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答辩依法驳回起诉。经审理,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上诉。
案号:(2016)鲁0826民初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