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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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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
主办律师

保险合同纠纷中,酒后驾驶与醉酒之间的区别。(附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9-07-17|人阅读

2018113日,邓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车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28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冲进护城河内,经公安机关打捞,在车后座发现死者邓某与桂某,却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系邓某或桂某。经检验,邓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桂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0MG/100ML。邓某亲属文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文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区别一: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 MG/100ML + 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 MG/100ML

区别二:饮酒驾驶免责,保险公司只需尽提示义务。

醉酒免责,保险公司除要尽提示义务,还要尽明确说明义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文某起诉保险公司一案,本律师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做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涉案车辆车主是邓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允许他人驾驶涉案车辆,应认定邓某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

第二,根据《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邓某属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免责。

第三,根据《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邓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 MG/100ML,醉酒情况下,无论邓某有无驾驶机动车都属于免责情形,邓某属醉酒,保险公司免责。

第四,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

代理人:刘德华

日 期:2018年5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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