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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光辉律师
姜光辉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侯某某、贾某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刑事2021-11-26|人阅读

案情简介:自2008年12月以来,以被告人侯某某为法人、被告人贾某某为副总经理的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某某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多种途径散布信息,以投资理财、小额借款为名,以月息12‰至15‰的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3年7月,侯某某注册成立河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并任命贾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采用上述手段非法吸存资金,同时将集资参与人在国某公司到期续存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转至君某公司,并以君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续签合同。

经司法会计鉴定:国某公司及君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68笔,吸收本金共计1,499,608,000.00元,涉及集资群众314人;除22位客户已全部兑付本金外,其余客户均未全部兑付本金(其中剥息后未兑付资金的客户有264名,剥息后已全部兑付资金的客户有50名);未兑付资金情况中,涉及未兑付本金客户292人,未兑付本金190,574,884.00元,剥息后未兑付资金总额107,803,154.00元;共支付投资人利息总额为98,687,146.00元,共返还投资客户本金1,308,026,565.00元;2015年4月停止对出资人兑付本金及利息后,又以物品及少量现金与出资人兑付,共兑付24,882,116.00元(已包含在“已兑付本金”内)。

其中,被告人位某某在担任国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期间,作为客户介绍人吸收公众资金,共介绍客户9人,客户出资金额91,920,000.00元,未兑付本金16,302,000.00元,剥息后未兑付金额10,777,950.00元;被告人尹某某担任国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期间,作为客户介绍人吸收公众资金,共介绍客户18人,客户出资金额30,390,000.00元,未兑付本金11,768,000.00元,剥息后未兑付金额8,700,270.00元;被告人王某担任国某公司西区业务副经理期间,作为客户介绍人吸收公众资金,共介绍客户19人,客户出资金额47,310,000.00元,未兑付本金8,657,584.00元,剥息后未兑付金额5,585,274.00元。

被告人侯某某、贾某某、位某某、尹某某、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点评:被告人位某某、尹某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侯某某、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位某某、尹某某、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4、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侯某某、贾某某有期徒刑5年,位某某有期徒刑3年,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王某2年2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律师建议:担保公司一定要在做担保业务的时候认清形势,不要经营未被许可的吸储和放贷业务,否则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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