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光辉律师
姜光辉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周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刑事2021-11-26|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31日,郭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了河南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CBD某某层某某号,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网上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郭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下设招商部、财务部、运营部、行政部、技术部等部门。禹某某(已判刑)系该公司的行政总监,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等人系该公司招商部的招商经理。

公司成立后,通过召开招商会等宣传方式对外自称“某某(中国)”,并谎称是“新加坡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以及在中国项目的委托机构,总部位于新加坡,总部投资方与新加坡多家公司、基金会、银行以及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

在实际经营内容上,公司向外推销其自制并印有仿某银行标志的图形或者字样的“某某惠民通卡”、“某某融通卡”、“某某车贷卡”等所谓的贷款卡、消费卡,且声称办理上述卡无视黑白户、无地域限制、利息低、额度高、下款快,可贷款、借款额度1万元至200万元,致他人误以为此卡具备银行信用卡功能,以此来诱骗他人办卡或者代理办卡,并向某某公司缴纳费用。

在业务开展方式上,公司以欺骗性的宣传、承诺提供业务用车等手段,通过其招商经理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各代理商在其代理区域发展会员,亦有公司的招商人员直接发展会员。公司向每名代理商收取5万元或者10万元的代理费,向每名会员收取3300元或者8000元的办卡费和服务、激活费。对于会员缴纳的费用,公司和招商经理共抽成一半,代理商抽成另外一半作为发展客户的奖励。客户缴纳相应费用成为公司会员后,公司会向会员邮寄额度为3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招银卡,但在会员向公司申请借款时,实际上仅有部分会员能从公司借款数百元至数千元钱。

经审计,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代理费、会员办卡费及服务、激活费共计22500元;被告人董某某骗取会员办卡费及服务、激活费共计9000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归案。

律师点评:1.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涉案赃款,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建议:找工作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进入披着合法外衣的诈骗公司,否则自己将会受到牵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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