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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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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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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合同纠纷2024-02-21|人阅读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391执异00号

案外人: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

经营者:张某某。

被执行人:户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与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6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对2023年4月1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编号为2的半挂车厢豫C挂提出执行异议。2、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半挂丰箱车牌号为豫C挂的查封和扣押,终止对该车辆的执行。3、申请执行人赔偿因错误查封和扣押造成案外人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每天300元从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解除查封扣押之日期间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在2023年6月12日收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3128号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案外人在2021年3月23日购买涉案的豫C挂二手车,并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案外人自愿将其购买并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营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案外人全部承担。

案外人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法院在2023年4月10日查封、扣押的编号2的半挂车箱豫C挂红色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某,张某某把该车辆挂靠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财产与被执行人户某某没有关系。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申请法院查封、扣押错误,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恳请依法支持案外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诉被告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支付维修费643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43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户某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豫0391执2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户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474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10日,本院查封陕汽重卡德龙X3000豫C,型号 SX4250XC42和半挂半箱豫C挂汽车各一辆。2022年4月23日,本院向洛阳市车管所下发(2022)豫0391执2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查封被执行人户某某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的车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户某某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挂的车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另查明,豫C挂车属于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2018年1月17日其所有人登记为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案外人张某某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张某某自愿将其购买并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营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某全部承担。张某某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该车辆为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牌号为豫C挂。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豫C挂车,2018年1月17日该车所有人登记为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张某某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运营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张某某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该车辆非被执行人户某某所有。故本院将该车辆作为户某某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C挂机动车的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超锋

审判员 蔡惠娥

审判员 赵蕾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姚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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