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
(2020)粤XX民初XX号
申请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董XX诉被告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53253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2532539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董XX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XX以考虑到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可能转移其财产,导致申请人董XX财产权利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董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5325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XX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