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明素娜律师
明素娜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明素娜代理原告解散公司,最终以合理价格出让股权而撤诉

公司法2022-06-18|人阅读

邱XX与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2020)粤XXX民初XXX号

  原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C。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邱XX于2020年7月29日邮寄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XX负担。审判员  莫XX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明素娜律师
您可以咨询明素娜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