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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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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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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霞律师亲办案例分析:“忠实协议”效力问题

婚姻家庭2022-02-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被告)与余某(原告)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3月余某向法院离婚。婚前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忠实义务,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妻子发生感情不忠诚的事宜,妻子自愿接受财产分割比例从50%降低到10%”。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流产的证据。2021年9月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强制力。但是由于张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故法院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40%,无过错方分得60%。

律师意见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约定的忠实义务是否有效且具有强制力(可诉性)。

律师认为:该条款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将《民法典》上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二、“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基础,对婚外情等严重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惩罚。“忠诚协议”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本质要求,既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亦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合。

三、“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签订协议的内容有着明确认识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只要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四、夫妻忠诚义务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签订《忠实协议》应十分慎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存在不同意见。据此,婚姻关系当事人(特别女方)为了保护自己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因《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忠实协议》在诉讼中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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