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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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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马彩霞律师亲办案例分析:离婚案例

婚姻家庭2022-02-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判令3周岁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

原告称:位于某A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位于B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应当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被告辩称:位于A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首付款是被告位于C处的婚前房产卖出所得,应当属于婚前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将婚前财产予以扣除。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现婚生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通过比较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就学条件、孩子现居地等抚养孩子的条件对比,由被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位于A处的房屋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女已经满两周岁,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婚生女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有固定的生活环境,如果突然变更可能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位于A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首付款是被告位于C处的婚前房产出售所得,因此被告对于A处房产取得贡献大于原告,财产分割时应当将被告婚前财产部分予以扣除。

【律师意见】

如何在婚姻中如何保护你的最大权益:

第一、夫妻双方最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离婚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在长时间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夫妻的财产必然会产生混同,且婚前财产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形态转变。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财产分割会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财产转换为其他财产之前,为确保财产转让不至于影响婚前财产的属性,应注意保存财产转换过程中相应的证据,以防不测。最重要的是,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证据要真实、充分,能证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确实用于婚后购房。但是遇到具体纠纷,还是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更好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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