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诉讼记录: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XXXX)鄂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方是在程某胁迫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我方不具有签订协议的可能性,也没有能力履行该协议。
程某答辩称,赵某陈述的事实均不属实,赵某认为是受胁迫的不属实,离婚后的怀孕流产是赵某带着我亲自去做的,赵某名下登记的房产有两三套,不存在不具有履行能力的问题,一审认定正确,要求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