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驾车从天津市到临县寻找张某前女友刘某,三人到临县后见到刘某的朋友任某,便强迫任某联系刘某,联系无果后四人共同到县城吃饭。期间,李某查看任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得知刘某男友唐某想与任某处对象,张某、李某强迫任某假意与唐某处对象并与唐某约定在黄岭镇见面。饭后,张某、李某等人驾车带任某回到黄岭,23时许,李某开车带任某与唐某见面。后张某手持西瓜刀,陈某持电棍将唐某劫持至车上,由李某驾车离开现场,车辆行至黄岭闸口时,张某拿出手铐递给陈某,陈某将手铐递给唐某,唐某因害怕自己戴上手铐。2016年1月27日,张某、陈某等人劫持唐某到河南省沈丘县的一家小旅馆内,张某威胁唐某,必须要把刘某、唐某其中一人带至天津。后因担心形迹暴露,张某开车带着三人离开小旅馆,唐某被控制在车上。在唐某被劫持走后,刘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要求放走唐某,张某称如若刘某和其回到天津便释放唐某。
当日17时许,在张某和刘某约定好见面地点后,张某独自从沈丘县乘坐出租车到临县与刘某见面,同时张某安排李某、陈某开车带唐某回黄岭,并与二人约定在自己接到刘某后再电话通知二人将唐某放走。
二、代理经过
张某、陈某、李某以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沟通,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获得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
三、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罪轻辩护。论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系胁从犯
根据当事人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仅仅是做开车接送其他被告人前往目的地的工作,在客观上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依法,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2、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没有明显的暴力情节
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并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的暴力情节。
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且被告人已赔偿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
经过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