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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睿律师
许睿律师
陕西-西安
合伙人律师

不负信任,黄金37天内律师火速介入成功不批捕

刑事辩护2023-08-15|人阅读

律师辩护成功案例:不负信任,黄金37天内律师火速介入成功不批捕

承办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市)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许睿律师

辩护提要与思考:

本案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供辩护,取得实效的典型案例,刑事案件咨询过程中有许多客户都有同样的疑问,侦查阶段律师除了会见在不能阅卷的前提下还能为客户做什么?而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立法提升了律师意见听取的的重要性,结合刑事辩护前置化的工作方法,专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至少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1. 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指导、生活帮助2. 制作会见报告3. 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5. 提交法律意见等。

另一方面在四大时间节点上也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进行争取:1.刑事立案后根据案情适时提出立案监督;2.刑事拘留后根据案情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3.侦查阶段审查批捕中根据案情适时提出不予批捕意见;4. 侦查阶段批准逮捕后根据案情适时提出羁押性必要审查。

从表面上来看,上述辩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取得案件办理的阶段性成果即撤案、取保、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而更深层次的目标是在目前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提前就案件事实观点以律师角度介入,与案件主办人就案件办理的核心要素建立联系、进行沟通、交换观点,从而在后期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为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的刑事辩护工作做以实质工作铺垫。

而本案便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后,在审查批捕环节中起到实效的典型案例,历经磨难好在初战告捷,家属千里之外得以团圆,而现阶段的努力也将会在未来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做以铺垫。

案件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在20237月1日从上海抓获,20237月3日嫌疑人父亲通过律所线上签约系统委托律师介入,在经过首次会见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期间再次会见了多次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同时告知法定程序及案件所处阶段状态,20237月20号经公安机关正式告知不予决定取保候审及理由后,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告知取保候审决定结论,并为接下来报送审查逮捕做以准备,虽有遗憾没能成功取保,但需重整旗鼓为即将到来的重要时节点再最后一搏,20237月28日经律师核实,案件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批捕,20238月1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并向承办人申明利害并强调批捕时间的紧迫性,还望承办人能够尽快提审核实相关事实,20238月2日接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家属从外地赶往犯罪嫌疑人羁押地,20238月3日晚检察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律师评析:

不予批捕是本案办理的第一步,也可以案件说是取得了初步进展,另一方面通过在报捕前、审查逮捕中的多次沟通及书面材料的提交,为犯罪嫌疑人确定涉案获金额时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必要且有利的参考,而在审查逮捕环节中通过充分向公诉机关申明利害,明确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等逮捕要件,悉数犯罪嫌疑人具备的各种真诚悔罪表现,围绕最高检提出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精神,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特点针对性的提出:应当发挥刑法谦抑性功能,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要轻易挥动刑罚大棒,把本质良好的年轻人推向社会对立面等。最终,律师意见得到了采纳,20238月3日晚检察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纵观本案,家属能够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是本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必要因素,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精准、有效的刑事辩护也是本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因素,在现有司法背景之下,律师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案件主办人员的共鸣并最终采纳,这一方面是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专业刑事辩护的作用,专业本就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刑事案件关系着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于刑辩律师的专业要求只有扎实分析案卷,耐心与公检法人员沟通,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事实,从事实到逻辑,在这三个节点之间,这样一个往返的过程,把事实、案例和法律条文结合起来,以最专业的水平和态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

律师辩护意见(节选):

一、考虑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行为相对较轻,无前科劣迹、也系初犯偶犯,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无再犯可能性,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也系单人单案、相关案件事实证据也已固定,其也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及《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三十八条应当批准逮捕的事实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高检规则》一百三十九条至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报送批准逮捕前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真诚悔罪表现,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逮捕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结合最高检提出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精神,依法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13.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7.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9. 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审查批捕环节,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三是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四是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要根据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综上所述,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行为相对较轻,无前科劣迹、也系初犯偶犯,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无再犯可能性,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也系单人单案、相关案件事实证据也已固定,其也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及《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三十八条应当批准逮捕的事实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高检规则》一百三十九条至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报送批准逮捕前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真诚悔罪表现,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逮捕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结合最高检提出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精神,依法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二、辩护人认为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像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偶然失足的青年应尽可能充分体现从宽政策,发挥刑法谦抑性功能,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要轻易挥动刑罚大棒,把本质良好的年轻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同时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也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未能准许,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及成长经历,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辩护人从犯罪嫌疑人父母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便前往上海打工独自生活,在这过程中误入歧途,在宽严相济的司法语境下,应体现更大的人文关怀,让其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光辉,从而达到引以为戒,痛改前非的教育感化效果,同时这段时间的拘留已足以达到让其敬畏法律,铭记终生的惩戒效果,在侦查阶段报捕前犯罪嫌疑人也向公安机关提供悔罪书以表真诚悔罪之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相对较轻,一贯表现良好本性良善,不予深究其一时无心之过我们承认公权力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但是在可诉可不诉的情况下,一个决定就能挽救一个青年,也算是让利于民。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在本案中进行逮捕并非本案处理的最优解,反之在本案中不批捕也并不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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