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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安徽-滁州
主办律师

案子虽小,律师开庭前才介入辩护仍然取得显著效果

刑事辩护2020-04-14|人阅读

基本案情:202024日,正值新冠病毒肆虐之时。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群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5000余元。5日凌晨,罗某恐惧之余,全部退款给张某。之后,罗某又在另一微信群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钟某口罩款3600元。24日,被害人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经过: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罗某是在开庭前一周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的。本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外地法院阅卷。当日下午,本律师根据卷宗内容,向承办法官寄交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罗某某不仅退赃、退赔,而且是在其不知道被害人报案的前提下,主动退赃的。另外,罗系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该被追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天后,本案公诉人主动与本律师联系,表达了对法律意见书的看法。开庭前,公诉人对之前的量刑建议做出了较大改动,附加刑由一万元变更为五千元。遗憾的是,主刑未作改动。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主刑会有变为拘役三、四个月的可能。

律师心得:刑事律师越早参与辩护越有利!案子虽小,责任同样重大。就拿本案来说,虽然是二起简单的犯罪事实,但是办案检察官可能未能考虑到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及时退赃情况,在出具量刑建议时未做充分考虑,导致本案量刑建议偏重。好在本律师开庭前介入辩护,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并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确实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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