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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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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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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亡后赔偿款一直拿不到怎么办?2023年最新赔偿标准

劳动工伤2023-07-12|人阅读

案件经过:

原告赵XX、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纪XX、被告赵XX与第三人赵XX共同偿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1)虹01民终4088号确认判决第三人赵XX的XXX元债务及赵XX末按照该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计XXX元(以 XXX元为基数,暂计557天:(公式:XXX元*万分 之1.75苗天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计算加倍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纪XX、被吿 赵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XX、董XX诉赵XX工伤赔偿一案,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1民终4088 号)审理终结,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中发现赵XX所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是家庭经营模式,不是赵XX个人经营,赵XX的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向赵XX、董XX清偿合法债务,现对赵XX的家庭成员纪XX、赵XX提起诉讼。2019年5月26日,赵XX、董XX之子赵XX在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案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XX支付赵XX、董XX一次性赔偿金785020元(3925*20倍)、一次性丧葬补助 392510元(39251*10倍),合计XXX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中,通过调取证据发现,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是其经营者赵XX与其妻子纪XX二人经营,系家庭经营模式,该店经营所得用于赵XX一家家庭生活。因此,根据事实和法律赵XX与其妻子纪XX和赵XX之子赵XX应当与赵XX共同偿还判决确认的债务,纪XX与赵XX应当承担该判决中给赵XX确定的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被告纪XX、赵XX辩称,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判 决书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书的义务人为赵XX。二被告没有偿还义务。个体经营产生的债务并非全体成员成为共同被告。因此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纪XX与赵XX并非家庭成员关系,对赵XX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XX并未参与其父亲赵XX经营的烤肉店,赵XX对赵XX履行的也是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针对被告的追偿已经生效判决,此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人赵XX述称,其没有结婚,也不存在家庭经营。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之子赵XX于2019年2月底在第三人赵XX开办的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工作。2019年5月26日凌晨,赵XX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亡。2020年9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第61号裁决。2020年10月22日,第三人赵XX不服该仲栽裁决,起诉两原告要求判令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 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及医疗费。本院作出(2020)陕0102 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赔偿金78502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392510元。赵XX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4088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赵XX于2021年5月9日签收。

另查,2013年5月29日,被告纪XX与陕西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纪XX购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房屋一套。同日,纪XX、赵XX向中国XX银行出具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2013年6月21日,被告纪XX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省分行签订《西安市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 纪XX、赵XX在该合同抵押人处签字。后纪XX、赵XX 与中国XX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 合同。被告纪XX称其为了购房向银行提交了假的结婚证, 并无骗取贷款的目的,现贷款已经偿还完毕。

再查,纪XX与赵XX共育有一子赵XX、一女赵XX。 庭审中,赵XX称其与纪XX于1998年3、4月至2018年系同居关系。纪XX及两名子女将户籍迁出后,双方未有联系。

2022年7月原告自襄城县公安局麦岭派出所调取了赵XX的户籍登记卡,婚姻状况一栏显示"'已婚"。纪XX与户主赵XX的关系为“妻"。

又查,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于2015年1月21 日成立,2020年6月12日注销。赵XX称烤肉店自2013年开始营业。被告纪XX在第三人赵XX经营的烤肉店微信群中询问赵XX拿鸡翅过来了没有?

原告于2023年1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3,'陕0102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纪XX名下XXX元财产或查封其名下坐落于西安市新城区XX房产。原告交纳保全度5000 元、保全保险费25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 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原告是分别以劳动争议和侵权责任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不相同,故不构成重复诉讼。

焦点2: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赵XX原系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的经营者,其对员工赵XX身亡承担无限清偿 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营业执照虽登记为个人经营,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被告纪XX参与了西安市新城区xx烤肉店的经营。被告纪XX称其收入来源为2019年路边摆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釆信。结合赵XX自认的其与纪XX的同居时间,其不能证明烤肉店系经营者赵XX用个人财产出资,纪XX对赵XX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赵XX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赵XX参与了经营,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告纪XX仅对本判决生效之后未履行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偿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 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XX对第三人赵XX的债务XXX元及本判决生效后赵XX未履行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XX、董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纪XX负担。

李律师说法:2023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汇总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2.伙食补助费

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参保市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车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指通过医学的手段,使残疾人或功能障碍者最大限度地改善和补偿其功能,包括临床诊疗、康复功能评定和各种康复治疗。工伤康复一般应在定点机构进行。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配置辅助器具费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定器具购置费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劳动者亲属或者雇佣护工护理的,按其工资支付,无工作的,一般按照一天100至150元的标准计算。

7.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者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在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稳定或完全治愈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意:(1)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如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目前,以2021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58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79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3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274.9元。

注意:

(1)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6号)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对身体造成伤残所给予的补偿,按照工伤职工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职工伤残达到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注:(1)职工负伤一次给予其一次补偿,而负伤后因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发生的变化的,不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领取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何时被解除,均可领取。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意: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1.《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50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48号)

11.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0.74元、85.70元、80.66元、75.61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555.93元的,增加到3555.93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4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862.03元的,增加到 2862.03元。

注意:1—4级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6号)

1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领取的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遗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统一标准)

政策依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陕西省现行标准为:45498元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补充说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特别提示: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如工亡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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