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明确诉讼请求及方向,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劳动争议2020-08-2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062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0620日至20220619日,担任的职位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组织发展经理,税前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46,000.00元。

原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完成工作,获得其他同事及领导的一致认可及好评,但20191209日,被告经理的忽然通知原告,称:“原告没有通过试用期,现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1210日,被告经理给原告出示《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原告此表分数过低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已邮件形式书面向被告提出,但被告不予理会,仍于20191218日以原告试用期未通过为由,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点评

吴中律师代理原告,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晰,被告的行为亦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以原告试用期未通过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解除双方劳合同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根据其实际情况,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最终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后续原告亦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期间的全额工资。

本案中,关键点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案件诉求的确定,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诉求,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吴中律师
您可以咨询吴中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