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峰律师
梁峰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致人重伤害案件,成功辩护取保后判缓刑

刑事2021-02-19|人阅读

梁律师意见:被告人李某于202041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7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10月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梁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梁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方面虽然被害人构成重伤害2级,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主观过错在先,遂提出精确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办案机关,后经过多次协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并出具谅解书,本案最终判缓结案,获得当事人满意。

附法律文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0) ×××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犯××致人重伤罪,于20204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7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致人重伤罪,于20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高及其辩护人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16时许,被告人××在埇桥区××镇其所在××村,因其门口出行路与邻居××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走进××家院子,××手持 把镰刀紧随其后,并用镰刀把殴打××后背,××在夺谢××中镰刀时,镰刀头将××的眼部划伤、 致其左眼下泪道断裂,并致其律倒在地,头部受伤等。经鉴定:1.××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的左眼都皮肤肤创口属于轻微伤。被告人××201

2020414日在××村委会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构成××致人重伤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32716时许,被告人××在埇桥区××镇其××,因其门口出行路与邻居××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走进李德家院子,××手持一把镰刀紧随其后,并用镰刀把殴打××后背,××在夺被害人手中镰刀时,镰刀头将被害人的眼部划伤、致其左眼下泪道断裂,并致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等。

经法医鉴定:××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的左

眼部皮肤创口属于轻微伤。另查明, 2020103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的所有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

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中午他喝过酒之,大约4.点钟左右,他刚到××家和被害人家门口的南北水泥路上,他就骂了一句说水管子没有用,被害人就骂他,他也骂被害人,他就往李××家走,××在后面拿把镰刀追他,他到李××院内堂屋门西旁,水泥柱南边,××撵上他,用镜刀夯他左肩一下,他转脸用左手抓住××砸他的镰刀朝外一拧, 将××手中的镰刀夺掉扔在堂屋门西旁旁边水泥地上,他当时猛一夺镰刀时,不知是镰刀头还是镰刀把将××脸部划伤了,他当时喝酒有点多,转脸走了,谢圣兰在后面撵他,用手抓他没有抓住他,××倒在地上了。

六、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 日,身份号码3422011××6××8××

()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2020327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20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归案。

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跟随被告人并持镰刀把击打被告人,在本案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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