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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林某、成都某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件

商标法2020-03-28|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3案件

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5号民事判决,特委托本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介入之后,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写了相关的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68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681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林某负担3000元,成都家具经营部负担4500元,成都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成都家具经营部负担4500元,成都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又经历最高院的再审,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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