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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壮律师
隋壮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刑事辩护2020-03-02|人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情简介:2018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民警在禁毒大队配合下,在大连XX区万达广场7号楼XXX房间内将吸食毒品的嫌疑人孙某某抓获。孙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毒品购买来源,并在特情介入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潘某某抓获。(律师介入案件已在二审上诉阶段

律师辩护意见:1、夏某在本案贩毒事实中起关键性作用,其犯罪地位应为主犯,应承担本案主要刑事责任。……2、被告人潘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其行为性质为“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并非“居中倒卖行为”,其对促成交易仅起到次要作用,应为从犯。……3、被告人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建议依法减轻处罚。……4、被告人潘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二审维持,本案正在申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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